川润股份(002272):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钟胜-已离任)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5年度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按要求积极出席2025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审查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因公司董事会换届,自2025年8月起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现就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钟胜,男,1968年出生,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曾任成都科技大学应用数学系助教;四川联合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系讲师;2001年7月至2008年7月任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管理科学系系主任;2008年7月至2011年3月任四川大学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管理科学系系主任; 2022年3月至2025年7月任川润股份独立董事;现任四川大学商学院教授、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川大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经自查,任职期间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2025年度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认真仔细审阅会议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以科学、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科学正确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等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会议
报告期内,对各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提出异议,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会,本人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出席上述股东会,无缺席情况。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任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对各项议案内容积极讨论,切实履行了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任职期间,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任职期间,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没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发生;没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没有依法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五)与内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积极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本人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本年度公司生产经营、投资活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的汇报。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与内审部门沟通,认真审阅公司内审部门出具的审计工作报告,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履行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多次参加公司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沟通会议,与内审部门及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等事项进行沟通,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年报工作中的独立作用。 (六)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1.作为独立董事,我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2.任职期间,我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并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提升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4.任职期间,我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督促公司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推进投资者关系建设,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沟通,让公司了解广大中小股东的要求,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七)现场检查及沟通情况 任职期间,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经营情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在公司进行实地考察调研等,我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了解更加全面。在董事会讨论重大事项前,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针对具体议案提供相关背景资料和法规、政策依据等材料。时刻关注公司动态,尤其是有关媒体和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重点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政策变化,综合判断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及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能。经过认真积极工作,我对公司的了解更加深入,与管理层的沟通更加顺畅,履职能力进一步提高。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与董事会其他董事、管理层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有利于公司科学决策。本人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能够及时了解重要经营信息,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秉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任职期间,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四部分:4.1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度报告》《202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其中《2024年度报告》经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经核查,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措施对公司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为北京兴华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在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过程中,严谨公允、客观独立,较好地完成了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保持审计业务的一致性、连续性,更好地安排公司2025年度的审计工作,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促进公司发展,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价格为5.1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1,060,394.15元。公司募集资金均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规范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对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了相关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在本年度内未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诚信与勤勉尽责的精神以及为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忠实、有效地履行职责,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经营决策等情况,充分发挥自己在相关专业领域、公司经营、管理、风控、财务等方面的经验和专长。客观、公正、独立地作出相关事项的判断,依法依规行使公司全体股东赋予的权力,并为公司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积极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钟胜 2026年4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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