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彬科技(001278):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彬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监管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特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事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一彬科技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意见、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延期 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原用于“汽车零部件(慈溪)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升级项目”原承诺投入但尚未使用资金及累计理财收益和利息合计45,239.95万元全部用于投资建设“年产900万套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原定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4年12月,变更新项目后,需延期至2028年6月。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 尽职推荐阶段 尽职推荐阶段,一彬科技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构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一彬科技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财务核查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一彬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一彬科技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国联民生承销保荐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一彬科技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一彬科技已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公司对募集资金累计投入12,549.67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8,517.17万元,募集资金理财余额4,500.00万元,暂时补流金额10,000.00万元,承兑保证金账户2,325.15万元。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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