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立智能(920007):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15日 00:11:13 中财网
原标题:酉立智能: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007 证券简称:酉立智能 公告编号:2026-046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年 4月 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与考核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经营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在公司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综合考虑所任具体职务、个人能力、履职情况等因素,并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经营规划、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公司整体效益,经综合考核后核定。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向其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三)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综合考虑所任具体职务、个人能力、履职情况等因素,并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经营规划、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公司整体效益,经综合考核后核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辞职报告生效时间或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确保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4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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