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电气(00216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电气”、“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州智光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储能”、“标的公司”)27.18%的股权,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所列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琛桦 刘洋 胡良发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赵晓旋 王志宏 投行业务负责人: 胡金泉 内核负责人: 崔舟航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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