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电气(00216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4月16日 13:03:33 中财网
原标题:智光电气: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电气”、“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州智光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储能”、“标的公司”)27.18%的股权,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拥有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不会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且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新增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琛桦 刘洋
胡良发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赵晓旋 王志宏
投行业务负责人:
胡金泉
内核负责人:
崔舟航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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