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00094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化纤”“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至2025年12月31日。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1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602,144股,每股面值 1元,每股发行价 3.72元,共募集资金 868,999,975.68元;扣除发行费用14,473,633.2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54,526,342.4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5月7日全部到位,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4]第16-00002号)审验。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机构进行专业沟通。 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关注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查阅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发表意见;3、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向保荐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审阅。 4、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督导公司遵守有关规定,并独立地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4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显示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募集资金到位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积极完成了相关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除前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且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在保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督导期内,公司存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的情形,公司已就此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除前述情况外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杨惠元 毕宗奎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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