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000541):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机制,完善公司的分红 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2023年修订)》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是《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 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 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时,董事会未做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3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 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 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七条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公布前发生股本总额变动的,应当以最新股本总额作 为利润分配或者转增的股本基数。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 应当明确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 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 原则,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公司应当按照“现金分红金额、 送红股金额、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方 案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分配、转增比例。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宜。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与机制 第九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经营状况制定,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 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十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 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二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和 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 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 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公司拟发行证券的,应当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 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股东回报要合理平衡,要重视 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 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最近三年现金分红 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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