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桂股份(000833):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原标题:粤桂股份: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5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5四、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5五、发行人的设立..............................................11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2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2八、发行人的独立性............................................12九、发行人的业务..............................................13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4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5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7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5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5十五、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5十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6十七、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47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7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8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49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49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编号:(2024)连越法意0829-3号 致: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接受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粤桂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发行人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25年12月30日出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6年1月27日出具了《关于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08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就《审核问询函》所问询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了《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由于自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新报告 期”),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对发行人在新报告期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全套文件及《募集说明书》,股东会决议明确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未设置自动延期条款。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文件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的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之特定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5年5月19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相关议案。 2.发行人股东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25年6月5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相关议案。 3.实际控制人广东环保集团的批准 2025年5月7日,广东环保集团作出《关于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广东环保发展〔2025〕32号):一、同意《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粤桂股份应依照上市公司监管相关规定,履行本次发行有关的审批程序,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等后续工作。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就本次证券发行事项按《管理办法》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发行人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方案已经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审批部门规定的条件,参见“(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说明、发行人相关公告、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等文件,查询了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网站并取得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证明及发行人的合规证明。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包括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5-445303-04-01-71155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12-441881-04-01-226482)、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11-445302-07-02-694727)、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广东省英德市下太镇白面石矿区玻璃用石英砂岩矿投资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英德审[2024]34号)、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云硫矿业碎磨系统大型化、自动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云城)审[2023]8号)、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广东云硫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精制湿法磷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26〕3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文件。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10万吨/年精制湿法磷酸项目”“广东省英德市下太镇白面石矿区玻璃用石英砂岩矿投资项目”和“云硫矿业碎磨系统大型化、自动化改造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磷酸项目建设、下太石英矿山建设及硫铁矿采选技改项目的建设,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不属于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上述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查阅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书面说明,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信息。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重大不利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关联交易,符合上述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5月19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相关议案。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4.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9.50%,即不超过156,400,000股(含本数),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满足融资规模的要求。 2015年7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云浮广业硫铁矿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69号)核准,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已完成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2,020,997股,发行价格7.02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75,787,398.94元,募集资金净额564,097,650.96元,截至2022年3月30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因此,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湿法精制磷酸项目以及石英岩矿的建设、硫铁矿采选技改项目,且全部为资产相关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公司现有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业务,在矿产资源品种和下游应用场景方面的拓展,与公司现有主业及发展战略具有直接的协同效应。同时,本次发行可有效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偿债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相关议案及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最终发行对象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综上,本次发行的发行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7.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8.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取得了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函。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他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9.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仍为云浮广业硫铁矿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磷酸项目建设、下太石英矿山建设及硫铁矿采选技改项目的建设,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不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九条规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和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的公开网站,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公告和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最近三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18个月,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新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本未发生变动。 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有:(1)云硫集团,持股数量为25,111.33万股,持股比例为31.31%;(2)广东环保集团,持股数量为9,726.22万股,持股比例为12.13%;(3)粤桂投资,持股数量为8,294.36万股,持股比例为10.34%。此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云硫集团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云硫集团、广东环保集团、粤桂投资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43,131.91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53.78%。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云硫集团、广东环保集团、粤桂投资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43,131.91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53.78%。广东环保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12.13%股权,同时持有云硫集团100%股权、持有粤桂投资100%股权,因此,广东环保集团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按照本次发行的数量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后,云浮广业硫铁矿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云硫集团、广东环保集团、粤桂投资现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各子公司主要从事食糖、纸、纸浆、硫铁矿、硫酸、铁矿粉、磷肥等的生产、销售,其主营业务没有超出市场监管机关备案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新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的主要资质证书如下: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情况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主要发生在中国大陆。报告期内,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销售收入(合并报表口径)的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足5%。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记录以及经营管理资料、经营合同等,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出现过变更情况。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的资料并经核查,2023年度至今,发行人及各子公司主要从事食糖、纸、纸浆、硫铁矿、硫酸、铁矿粉、磷肥等的生产、销售。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中审众环出具的2023年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出具的2024年审计报告、2025年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合并报表口径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5.71%、92.12%、94.29%。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经营、解散、被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或影响合法存续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营业务突出,未发生过变更;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云硫集团持有发行人31.31%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东环保集团及其子公司云硫集团和粤桂投资分别持有粤桂股份12.13%、31.31%和10.34%的股权,因此广东环保集团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粤桂股份53.78%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3.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公司5%以上的其他股东为广西广业粤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具体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全资子公司共8家,控股子公司4家,分别为广西广业贵糖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贵糖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广业云硫矿业有限公司、广东云硫云盈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云硫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云浮联发化工有限公司、广东粤桂瑞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粤桂晶源矿业有限公司、广东广业华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青云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广业昊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德信(清远)矿业有限公司。 6.发行人主要参股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参股企业5家,即广东省广业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粤和金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粤科资环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碧海蓝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泓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7.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为于怀星、卢勇滨、芦玉强、王韶华、李爱菊、胡咸华、刘祎;高级管理人员为赵松、许欣、曾营基、孙荣珍。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8.关联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8.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如下:
9.其他关联方 9.1其他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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