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海讯(3008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三)长远发展原则,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坚持薪酬发放与考核和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公司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经济目标决定增长范围、增长幅度等,进而决定当年预算总额。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标准: (一)独立董事 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按季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日常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所担任实际工作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日常管理职务的外部董事根据市场薪酬水平、其承担的风险责任确定津贴。 非独立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计算。 (三)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年度薪酬方案及考核情况领取薪酬。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评价后支付,年度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离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4月 16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