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太照明(920339):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姚国进)

时间:2026年04月17日 00:16:41 中财网
原标题:恒太照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姚国进)

证券代码:920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6-013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姚国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本人作为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督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认真审议董事会相关议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在2025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姚国进,男,199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本科学历,毕业于南京大学。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在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助理职务。2015年7月至2020年5月在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项目经理职务。2020年6月至2023年1月在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务。2023年2月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京师(苏州)律师事务所。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其他情形。

一、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本年度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会会议情况如下:

独董姓名应出席 董事会 次数现场出 席董事 会次数以通讯方 式出席董 事会次数委托出 席董事 会次数缺席董事 会次数是否连 续2次未 亲自参 加董事 会会议出席股东 会次数
姚国进761003
本人对2025年历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出同意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因属利益相关方回避表决,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无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5年度我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两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两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四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积极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提供建设性意见,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会议名称审议议案名称意见类型公告编号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 议1、《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的议案》同意2025-025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 议1、《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 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 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2025-085 2025-088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1、《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同意2025-018
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的议案》 4、《关于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会 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 报告的议案》 7、《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2025-019 2025-014 2025-015 2025-017 2025-020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 议1、《关于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议案》 3、《关于〈2025年上半年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2025-037 2025-038 2025-036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 议1、《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的议案》同意2025-082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 议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2、《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同意2025-086 2025-089
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 一次会议1、《关于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 案的议案》同意,其 中《关于 2025年度 董事薪酬 方案的议 案》因属 利益相关 方回避表 决2025-004
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 二次会议1、《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 2 、《关于调整2024年股权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 案》同意2025-076 2025-074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在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本人不存在被北交所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列席股东会、工作会议以及不定期到访公司等机会累计完成现场履职达15个工作日,对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及考察,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及相关资料的信息披露过程中,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当年的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的汇报,听取了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七)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能够做到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密切关注并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加深了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形成自觉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思想意识,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更好地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九)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5年,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沟通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积极配合本人有效行使职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定价公平、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能够及时编制完成2025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专项报告,在完成上述审议后予以及时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本人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等,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对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参与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事项的审核工作。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科学、合理,薪酬支付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考核期内,公司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6年我将继续本着诚信和勤勉的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继续为公司合规运营、稳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姚国进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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