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太照明(920339):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时间:2026年04月17日 00:20:40 中财网
原标题:恒太照明: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920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6-020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原因
一、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3月至 2023年 5月期间回购了 1,614,719股本公司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目前公司已经向5名激励对象登记 1,000,000股股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规定,鉴于股份回购完成后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公告后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结合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实际情况,现公司拟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剩余的 614,719 股股票进行注销,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220,203,800股变更为219,589,081股。

二、因政府机构改革,南通市数据局负责承担南通市行政审批事项,公司注册登记机构改为南通市数据局。同时,因公司经营需要,公司经营范围增加“照明器具制造”项。

根据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变更等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相关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相关手续。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二条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恒太照明 股份有限公司按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 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目前在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910831708217”的《营业执 照》。第二条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恒太 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按经审计账面净资 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目前在南通市数据局注册登记,现 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910831708217”的《营业执 照》。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020.38万元。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1958.9081万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照明 灯具;从事上述产品和机电产品、消防 设备、通讯器材的进出口、批发业务; 照明工程安装。(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 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涉及前置 许可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照明 灯具;从事上述产品和机电产品、消防 设备、通讯器材的进出口、批发业务; 照明工程安装。(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 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涉及前置 许可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照明器具制造。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020.38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958.9081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4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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