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王(002094):对外投资控制制度(2026年4月修订)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的战略,达到获取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它组织或个人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 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 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 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并购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职责及权限 一、公司成立投资业务评估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 评估,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手续。 三、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日常管理, 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五、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主要由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裁 根据权限做出。具体投资的批准权限划分如下: 1、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涉及的定义、计算和认定方法依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经股东会决议授权,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董事会就对外投 资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交易涉及的定义和认定方法依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3、经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长在职权范围内,就对外投资交易 (不包括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其只能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审批权限如下(交易涉及的定义、计算和认定方法依照《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以较高者作为(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交易涉及数额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规定权限标准的,还应通 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4、未达到以上董事长权限标准的,经董事会决议授权,总裁在 公司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权限(不包括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其只能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执行与实施 第五条执行和实施 一、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及有关人 员的意见及建议,充分考虑和评估风险,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总裁决定对外投资 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查批准。 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四、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 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五、投资资产(如为股票和债券资产)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六、公司可向被投资公司委派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对其任职公司 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七、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八、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 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据金额权限,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执行。 九、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1、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 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2、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3、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的资产评估等各项工作,防止本公司资产流失。 第四章附则 第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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