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青岛金王(002094):对外担保控制制度(2026年4月修订)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相互提 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原则 第四条为了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对外担保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 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适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 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担保风险管理 第五条担保业务的分析与评估:公司应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分析被担保企业的履约能力、反担保情况,对照本公司的担保责任、担保标准和条件等要求,在对担保业务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办理该担保业务。 第六条公司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清偿债务能力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如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免除担保责任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四章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担保审批程序: 一、公司决定为他人担保之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 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应当经过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审议; 四、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五、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与被担保方签订 担保合同。 第八条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二、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担保情形。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审议上述第 (五)项规定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法律法规对公司对外担保审批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董事会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为除本条第二款规定须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之外的其它担保事项。 第五章订立担保合同 第九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第十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 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必 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应指派专人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 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第六章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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