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浪潮软件(600756):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时间:2026年04月18日 22:09:54 中财网 |
|
原标题:
浪潮软件: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浪潮软件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宇、彭凯 | 被保荐公司代码:600756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9月1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05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最终向
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53.00万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0.9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853.2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23.92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329.31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5)第15209号验资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浪潮软件”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自募集资金到账日至2025年末,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该协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作。其中,保荐机构于 2026年 3月 17日
-3月 19日、2026年 4月 13日-4月 14日
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
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情况。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
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的各项承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依照
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
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
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
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行。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督导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
及其他相关文件。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
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 11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
等事项。 |
| 12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 13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保荐机构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
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情况。 |
| 14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
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 |
| 15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
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16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前述情形。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 17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公开披
露用途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