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化科技(600691):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文华

时间:2026年04月18日 22:16:34 中财网
原标题:潞化科技: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文华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李文华
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2025年度
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文华,男,1961年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生导师,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国家十五“863”计划
洁净煤技术专家组组长、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
中国煤炭学会煤化学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现任力鸿集团
能源检测技术研究院院长,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国煤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二)关于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和发展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
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中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我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我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我及我的直系亲属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影响独
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4次董事会,5次股东会。2025
年度我参加专门委员会及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会 情况
 本年应参加 董事会次数本年亲自出席 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 未亲自参加会 议出席股东会 的次数
李文华141402

独立董事 姓名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年参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次数本年参加 战略和发展委员会次数
李文华14

独立董事 姓名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年应参加 会议次数本年亲自出席 会议次数委托出席 次数
李文华880
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董事会议
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按
时出席公司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会议和股东会,认真审议相关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
合理化建议,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
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同时对需要专门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审议的事项均进行了专项审议并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为
公司董事会作出科学决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公司的一系
列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

公司在2025年度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
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编制和
关联交易等事项中,充分利用现场参加会议以及年度报告审
计的机会,对公司进行沟通和监督,运用专业知识和相关经
验,对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
指导和监督的作用。我与管理层始终保持密切联系,并密切
关注二级市场有关公司的舆情、报道。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
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为我履职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
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以下事项予以重点关
注和审核。经核查相关资料、深入调研分析后,对有关事项
的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作出了明确判断,并
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交所编制要求,严格按照预约披
露时间披露了4份定期报告。我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慎重审
阅了报告内容,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参与编制和审核的人员未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我根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
度》,在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各个工作环节参与讨论与决策,
积极参与相关沟通工作,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同意意见。我认为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本公司的独立性,不
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的规定,我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审议了《阳
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阳煤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预计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的议案》,认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议程序合法、
有效,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制
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完善对外担保程序,不存在违
规对外担保行为,未发现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

(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报告期末未分配利润仍然为负,不具备进行现金分
红的条件。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了以风险管理
为核心的内部控制体系。本人未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中
发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七)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议了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
资质,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沟通与建议,公司聘任立信
中联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任信永中和作为
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立信中联和信永中和具
备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能够满足公司相关工作的要
求。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全体股
东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
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参与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运作,及时向管理层提出建议,发表独立的专
业意见。严格遵守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原则,认真履行《公
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积极地为股东利益及公司的高质量发
展作出了努力。同时,公司管理层全面贯彻落实了2025年
历次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

(九)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生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修正情形。

(十)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未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十一)其他
2025年,我作为独立董事期间未发生下列情形:
1.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
2.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独立董事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四、总体评价与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积极有效地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全力推动公
司规范运作,有效地促进了公司稳健经营与高质量发展。

2026年,我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
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严守监管底线、聚焦规
范运营,依托自身专业优势为公司经营发展建言献策,坚决
维护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助力
公司在精细化、低碳化、科技赋能的发展道路上行稳致远。

独立董事:李文华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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