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00254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或“公司”)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鸿路钢构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8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债数量1,880万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188,000.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1,507.55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86,492.45万元,已由国元证券于2020年10月15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可转债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428.30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6,064.1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5-13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会同国元证券于2020年10月29日分别与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等银行分支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会同国元证券于2020年10月29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等银行分支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2025年度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5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25年度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鸿路钢构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鸿路钢构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5年度 编制单位: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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