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00254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5-17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8页三、报告附件………………………………………………………第9—12页天健审〔2026〕5-17号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5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本鉴证报告仅供鸿路钢构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鸿路钢构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起报送并对外披露。鸿路钢构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鸿路钢构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我们认为,鸿路钢构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5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 鸿路钢构公司募集资金2025年度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 480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5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8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债数量1,880万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188,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507.55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86,492.4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428.30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6,064.1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5-13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会同国元证券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分别与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等银行分支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本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会同国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等银行分支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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