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设集团(603018):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 (一)董事长; (二)副董事长; (三)独立董事; (四)内部兼职董事:指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与公司签订劳 动合同关系,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 (五)内部专职董事:指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与公司签订劳 动合同关系,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 (六)外部董事:指除独立董事外,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关系 的董事; (七)职工代表董事; (八)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应与公司业绩和规模相符,并参考同行业 薪酬水平,保持其薪酬的市场竞争力; (二)公平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该岗位对公司的价 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激励原则:公司通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的方式,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绩效原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的发放,以公司经营业绩及本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公司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平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如下: (一)基本年薪分为 12个月,依个人职务、岗位等级情况确定,按 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公司完成年度 经营指标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个人年 度工作目标的考核,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发放。 第七条 独立董事、内部兼职董事、外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根 据公司相关标准,享受津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 原因离任或者因工作需要发生职务、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过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 薪酬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 额或部分追回。 本条关于止付追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非法 手段骗取绩效薪酬的,一经发现立即全额追回,同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订、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追溯适用至 2026年 1月 1 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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