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600782):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孟祥云、 胡晓东和李军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孟祥云、胡晓东和李军的任职经历 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 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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