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连锁(605188):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得行权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骨干。 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81.2万份。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由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81.2万份股票期权。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4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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