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一科技(30069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和发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持续提升山东双一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 业绩,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系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 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技术总工、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效益、经营规模、行 业特点相结合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个人能力、岗位 职责及从业经验、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 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 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 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 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 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进 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如下: (一)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仅领取固定金额的董事津 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参加履职培训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 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 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在公司担任其 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享受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 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在公司领取 薪酬。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括年度薪酬、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本办法中薪酬均为税前标准。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奖金或者奖励等。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和绩 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固定收入,根据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岗位、任职年限、职责分工、工作考核情况,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规模、效益以及发展阶段,参考同行业特征、市 场薪资行情和职位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基本薪酬占年度 薪酬的比例不超过50%。 基本薪酬,由公司代扣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 税、以及其它根据公司福利制度需代扣的部分后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浮动收入,与公司 业绩完成情况和其个人季度、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薪酬分为季度绩效和年度绩效,季度绩效根据季度考核结 果在考核完成次月发放。 第四章 年度绩效考核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结合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年度经营目标、市场环境等因素,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考核指 标应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指标、非财务指标、关键绩效指标(KPI)等 ,确保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确定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之后,人力资源管理 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及分工,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后 作为绩效考评依据。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 大变化,可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部分年度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 情形,可酌情扣减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全部绩效薪酬(若 已兑现的亦应予以追回):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 政处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发生重大经 济损失的; (四)经营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 故,或者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五)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 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声誉等导致其职务变 更,或者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及业绩情况计算发放薪酬。 第五章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五条出现由于会计差错、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对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追溯调整事项的,公 司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全额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市场环境、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 薪酬调整的具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考核情况、同行业薪 酬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 调整等。 薪酬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审批, 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者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 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4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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