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603606):东方电缆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14:00在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1800号国华金融中心49-50F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2026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2026年4月21日9:15-15:00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3,275,6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7317%,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3,027,1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608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248,4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122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5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2,541,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0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82,789,60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1%;反对:458,90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弃权:27,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382,848,30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5%;反对:399,90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弃权:27,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76,003,4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26%;反对7,158,77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77%;弃权:113,39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4、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2,882,70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4%;反对:365,90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弃权:27,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5,136,1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63%;反对:8,108,04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54%;弃权:31,43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82,785,50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1%;反对:459,70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9%;弃权:30,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3,780,59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26%;反对:9,466,68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99%;弃权:28,32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26年度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2,847,90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4%;反对:400,00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弃权:27,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2,470,39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9%;反对:778,40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0%;弃权:26,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2,851,30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2%;反对:393,60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30,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2,736,89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09,90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0%;弃权:28,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382,783,081 99.8714% 458,306 同意: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5%;弃权:34,2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洲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陈佳荣 2026年4月21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