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邦股份(00223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6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公司1号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6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5,788,63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1610%,其中: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均为截至2026年4月10日下午15:00收市以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625,282,144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726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6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506,4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4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6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506,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43,088,1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18%;反对2,094,1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3%;弃权606,3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806,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311%;反对2,094,1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21%;弃权606,333股,占2.9568%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43,116,6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2%;反对1,993,5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7%;弃权678,4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834,5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701%;反对1,993,548股,占出席会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84% 3、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43,006,9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3%;反对2,121,3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5%;弃权660,3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724,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351%;反对2,121,3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48%;弃权660,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01%。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161,1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1%;反对2,066,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弃权561,4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878,9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869%;反对2,066,0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52%;弃权561,4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78%。 5、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2,917,7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4%;反对2,254,3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1%;弃权616,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5%。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35,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001%;反对2,254,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33%;弃权616,5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66%。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2,983,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56%;反对1,991,3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4%;弃权814,0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701,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195%;反对1,991,3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8%;弃权814,0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96%。 7、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资金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2,985,6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0%;反对2,025,1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6%;弃权777,8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703,5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312%;反对2,025,1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6%;弃权777,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31%。 8、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2,973,0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0%;反对1,913,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3%;弃权902,1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90,8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696%;反对1,913,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11%;弃权902,144股,占4.3993%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2,933,1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78%;反对1,948,1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7%;弃权907,3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5%。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50,9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751%;反对1,948,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3%;弃权907,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46%。 10 202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7,318,2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84%;反对7,656,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7% 813,533 0.1260%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036,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940%;反对7,656,878股,占出席会37.3388% 813,533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7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王阳光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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