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德股份(92027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920271 证券简称:邦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1 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国良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的说明: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无需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程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7,228,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5人,出席 5人;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3.公司在任高管3人,出席3人。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97,228,75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97,228,75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97,228,75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97,228,75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97,228,75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97,228,75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97,228,75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97,228,75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97,228,75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北、赵旋羽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4月 2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