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力 特(00063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4月22日 00:22:54 中财网
原标题:英 力 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英力特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对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士、查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从英力特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所属 12个职能部室、3个运行部、5个专业中心及热电分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战略管理、公司治理、党建管理、资本运营、综合协调和生产调度、化工产业运营、安健环管理、国际合作、科技管理、财务管理、综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工会管理、采购管理、物资管理、供应商管理、企业管理、法律合规、资本运营;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产业运营、财务管理、采购管理等方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国家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证监会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 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则认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有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1%,则认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定性标准包括: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公司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④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⑤公司层面控制环境失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定性标准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定性标准包括:
①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②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③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④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处分。

非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定性标准包括:
①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②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非财务报告一般缺陷的定性标准包括:
①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②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③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数量 0项)、重要缺陷(数量 0项)。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数量 0项)、重要缺陷(数量 0项)。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五、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英力特于 2025年 12月 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英力特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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