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燃气(605368):蓝天燃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对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 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蓝 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由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薪酬结构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经营业绩等实际情况相结合 原则; (三)薪酬与岗位职责、个人能力及工作绩效表现相匹配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五)绩效考核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 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数 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 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的外部董事。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津贴,但经股东会 另行批准的除外;外部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 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为公 司的内部董事。公司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内部 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经 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 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较上一业绩周期 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 当披露原因。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 过错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 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除独立董事、不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的非独 立董事以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 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 形的,可给予降薪、不予发放绩效奖金或津贴: (一)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因个人原因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服务于公 司发展战略的实现。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市场及行业薪酬 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等因素,不定期进行相 应调整。 第十六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 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 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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