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燃气(605368):蓝天燃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22日 10:51:10 中财网
原标题:蓝天燃气:蓝天燃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对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
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蓝
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由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薪酬结构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经营业绩等实际情况相结合
原则;
(三)薪酬与岗位职责、个人能力及工作绩效表现相匹配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五)绩效考核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
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数
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
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的外部董事。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津贴,但经股东会
另行批准的除外;外部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
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为公
司的内部董事。公司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内部
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经
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
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较上一业绩周期
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
当披露原因。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
过错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
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除独立董事、不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的非独
立董事以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
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
形的,可给予降薪、不予发放绩效奖金或津贴:
(一)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因个人原因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服务于公
司发展战略的实现。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市场及行业薪酬
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等因素,不定期进行相
应调整。

第十六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
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
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