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龙(60340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天富龙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收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金额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20.0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其中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单个理财产品的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本次审议的现金管理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资金来源
投资品种: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单项产品的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该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实施方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决议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投资产品,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公司通过对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减少资金闲置,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信息披露: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五)最近12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最近12个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公司已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降低市场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现金管理受托方,选择信誉好、规模大、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2、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购买事宜,确保资金安全。 3、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4、公司财务部门将建立投资台账,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5、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资金安全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通过适度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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