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谷新材:慧谷新材30168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1683 证券简称:慧谷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1 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1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谷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779,100股,每股发行价格78.38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676.59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2,514.2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入公司指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3月26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6)第440C00007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与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开立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清远慧谷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慧谷”)与保荐人、开户银行已完成全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都会支行是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下属支行,本次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名义签署。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山支行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的下属支行,本次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的名义签署。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下属支行,本次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名义签署。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新知识城支行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下属支行,本次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顺、李宁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8、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方案一处理。 方案一 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清远慧谷(以下简称“甲方二”)会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顺、李宁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方案一处理。 方案一 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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