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展(00216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 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等价有偿”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 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 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 见和报告; (五)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 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 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通过多层嵌套、第三方通道、协议安排等方式实质构成关 联交易的,视同关联交易。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 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存在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期货和衍生品关联交易须经股东 会审议批准。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九条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 不包括关联担保)达到以下标准的,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除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事项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由参加总经理办公会无关联关系的高 级管理人员2/3以上审议通过;如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均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第十一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 (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 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三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三)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 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 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 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 的利益转移方向;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 时间、履行期限等; (六)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 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 (七)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 联交易的总金额;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 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关联交易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事项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八条 和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三条第(十一)项 至第(十五)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 下述标准使用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 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 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 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 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 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 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 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 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等。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 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 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 务以及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7条的规定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 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 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 免予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 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 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六条 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 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 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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