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展(00216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22日 15:36:50 中财网
原标题:海南发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
形。

第二章离任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任报告中说
明辞任时间、辞任原因、辞去的职务、辞任后是否继续在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
情况)等情况。

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的2个交
易日内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
、辞职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
(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若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辞职事项对
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
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九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生效后五个工作日
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
向董事会移交其在任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
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财务资料及其他公司要
求移交的文件,交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应全力配
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
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公司重大投
资、关联交易、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审计委员会可以视
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
公开承诺,无论其离任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
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
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
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
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任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任的,
自其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

第十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任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
的具体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
影响时间及与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
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
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
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及地域范围以协
议约定为准。

第五章承诺履行及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持续履
行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如增持计划、限售承诺等),
并及时向公司报备承诺履行进展。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离任人员公开承诺
事项,每季度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
履行承诺。

第二十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
履行承诺或者移交瑕疵等情形的,公司有权按照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
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
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相应的维权保障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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