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展(002163):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加强公司财务 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 简称《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会计师是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 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 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 财务部经理是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 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总会计师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公司设总会计师一名,由总经理提名、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聘任,任期 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 构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领取薪酬。 第八条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 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五年以上大中型或上市企业财务工作经验,财务 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 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人社部认可的与财务会计相关的同等职称 或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 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 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及以上 职称或者从事财务会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具有全面的财务专业知识、账务处理及财务管理经验; (四)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财 务分析能力,精通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 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 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者;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 构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汇报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重大财务事项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专项报告;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 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 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 会计监控机制,建立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垂直管理体系,审核子公 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任免及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公司及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对其子公司财 务报告真实性、资金往来合规性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并对公司整 体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 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 务报告进行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 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 防患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 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负责拟订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 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 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 算等相关报告;负责监督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 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的评估工作; (十)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工商、监管等有关部门 进行关于财务方面工作的报告与沟通; (十一)负责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管理,监控募集资金 使用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承诺的一致性,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 用;监控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执行结算期限,杜绝违规资 金占用情形,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关联资金往来及募 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 (十二)对公司财务运作拥有独立判断和监督权,有权拒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层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则 及公司制度的财务相关指令;收到前述违规指令时,应立即向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留存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财务负责人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 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 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 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会计机构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 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 工程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的资金使用; (四)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 禁设置账外资产,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 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 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经营计 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核、监 督、控制和奖惩; (六)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 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 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其主要 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会计规定,结合公司特 点,拟订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 织实施经批准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 机构运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按照财务负责人要 求,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财务核查、审计工作,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提供相关财务资料、核查说明及专项报告; (三)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 务报告的质量负责;在财务负责人指导下,做好公司财务数据披 露及检查工作,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配合内部审 计部门完成内审及跟进工作; (四)组织、审核、指导并监督下属员工依法进行日常经济 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 (五)组织开展财务预算,拟定预算指引及预算报表;监 督公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差异原因,提交财务负责人审 核; (六)负责检查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绩效计划、绩效管理 的实施及改进工作; (七)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与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的考核;同时接受 总经理定期和任期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 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 批准后离任。若未经董事会正式批准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财务负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 聘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申述报告;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公司应委托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离任审计,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离任审计完成前,财务负责人不得办理离任 交接手续(确有特殊情况的,经董事会批准可先行交接,但需 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离任审计);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移交,财务 负责人离职时不得带走公司任何纸质、电子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离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 职期间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报告,离 职前将有关工作、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 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下移交;会计机构负责人离职时不得带走公 司任何纸质、电子资料。 第十八条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 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相 关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除非国家或《公司 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 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合法、合规、 安全、有效的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 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 未能真实、公允、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等情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 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 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 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 护、纵容;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及其他监管机构 重大处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 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会计机构负责人责任追究范围:会计机构负责 人的责任追究,按公司对财务部的考核内容并结合相关考核办 法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追究责任依据,主要包括资金安全、会 计处理、财务预算、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税务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认定并形 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 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 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财务负责人权益保障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 规而将其调离、停职、降职、降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公司应为财务负责人独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其查阅公司 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全部财务资料、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 策会议的权利;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阻挠财务负责人依 法履行职责;财务负责人因履行本制度约定职责所需的审计、 核查、咨询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 度。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亦相同;《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 度》(海发通〔2021〕101号)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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