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好医疗(92092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确认调整募投项目建设结构及面积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确认调整募投项目建设结构及面积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好医疗”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锦好医疗补充确认调整募投项目建设结构及面积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1年 10月 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13号)的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1,250万股新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16.8元/股,发行股数 1,087万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的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2,616,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8,054,830.1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4,561,169.81元。截至 2021年 10月 14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441C000692号”验资报告。公司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取得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25,575,622.64元,到账时间为 2021年 11月 25日。截至2021年 11月 25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441C00080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仲恺高新区支行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科技园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按募投项目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明细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调整募投项目建设结构及面积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1、募投项目建设结构及面积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1年 9月 28日披露的《公开发行说明书》,公司募投项目除补充流动资金外包括智慧医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智能助听器设计研究中心项目 2个建设项目,上述 2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计划及实际执行情况包括:
2、调整募投项目建设结构及面积的原因 公司智慧医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智能助听器设计研究中心项目实际建设的建筑面积、使用规划布局相比《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内容发生少量变化,主要原因包括: (1)考虑到建设项目对当地经济投资贡献的情况,公司扩大了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原计划面积约 15,000平方米;(2)为方便研发中心与公司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提高管理效能,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在建成后实际使用及规划使用的楼层与生产、品质等其他职能部门交叉楼层分布,未规划建设独立的办公楼。 基于上述综合考虑,公司智慧医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智能助听器设计研究中心项目的建设使用规划布局发生了部分变化。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调整募投项目建设结构及面积的议案》,对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建设结构及面积进行了补充确认。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调整募投项目建设结构及面积对公司的影响 本议案系公司针对历史上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意识不到位导致未及时审议调整募投项目建设结构及面积的补充确认,并未对公司募投项目的使用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除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外,均已全部投入智慧医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智能助听器设计研究中心项目的建设当中,智慧医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建成后公司助听器年产能与原计划不存在重大差异,研发中心项目建成后,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研发成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智慧医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智能助听器设计研究中心项目实际建设的建筑面积、使用规划布局相比《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内容发生部分变化,上述不规范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发生时未经适当的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募投项目调整建设结构及面积,系公司基于对当地经济投资贡献以及内部协作等需要所作出的决策,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各募投项目均按原定计划时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补充确认调整募投项目建设结构及面积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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