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声电子(920701):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证券代码:920701 证券简称:豪声电子 公告编号:2026-016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年 4月 22日披露的 2025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411,484,968.17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407,089,857.72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37,200,00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5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48,020,000.0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年 4月 21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 2026年 4月 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关于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益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章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如下: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不会造成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不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方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核意见。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进行审议。 5.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年 9月 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4月 2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