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高科(68836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后续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82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69.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5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08.5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358.2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650.35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23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4号)。 2021年6月,公司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阜阳北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部分款项,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已以自有资金支付的款项的实际需求,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项目涉及的相关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员工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相关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 2、根据税务机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公司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税费等费用的缴纳均需通过同一账户统一划转,采用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该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上述相关款项,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已以自有资金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公司自《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实施生效日至本议案审议之日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如下: 自有资金账户的相关内容。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定期对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用途支出明细进行统计,提交付款申请,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后的六个月内,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款项至公司自有资金存款账户。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公司及募集资金存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实施生效后至本议案审议之日,募投项目过往等额划转的情况予以确认。该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相关规定,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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