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药辅(30045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药辅”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就山河药辅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8号),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3,2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32,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6,065,566.04元,已于2023年6月16日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38988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根据《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以及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山河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累计投入募集资金包含募集资金以及银行利息、现金管理收益。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情况及原因 (一)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情况 根据前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已将“合肥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调减了2,000.00万元,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需求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将内部结构中使用募集资金的研发投入金额由3,060.00万元调减为1,060.00万元。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募投项目建设稳步推进,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不发生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展的情况下,经公司审慎研究,拟对募投项目“合肥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将研发设备费用调减1,237.0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费用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因“合肥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项目”可行性方案编制时间较早,在项目具体方案深化完善过程中,建设规划设计发生了变更,同时,公司结合行业发展情况,重新评估了研发项目所涉及的设备需求,拟增加工程建设费的募集资金支出,相应减少研发设备的支出,以保障募集资金充分合理使用。主要原因如下: 1、在项目建设深化方案编制过程中,根据研发计划和场地分布的需求,增加了研发中心的建筑面积,由原先预计使用建筑面积约 2900平方米增加至约3800平方米,主要新增包含食品实验室、标化室和试剂室、材料室、档案室等区域,使得整体工程量增加、建筑成本上升。 2、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按照研发计划逐步开展相关研发工作,根据实验工作进展逐步购置研发设备,因此公司结合当前行业发展情况,重新评估了研发项目所涉及的设备需求,加强成本控制,优化设备配置,适当调减研发设备购置的费用,将对应的募集资金调整为工程建设的费用,以保障募集资金充分合理使用。 四、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等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等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合肥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项目”内部结构进行调整。本议案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山河药辅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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