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酒(60080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管理,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 造性,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 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 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 则: (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使薪酬管理制度科学化、规 范化、合理化;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 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 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使薪酬的发放与考核、奖惩挂 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和确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 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同时负 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管理部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同时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董事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其薪酬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应当由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独立董事不参与公 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 励、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章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发放。 第七条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发放时 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 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按前述规 定予以发放。 第十条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 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 的税金或费用。 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任期激励、中长 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任期激 励、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 酬、任期激励、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 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 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 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根据本制度第四条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可以临时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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