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酒(600809):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了审核,形成意见如下: 通过核查在任独立董事周培玉先生、李临春先生、樊燕萍女士、 贺祯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其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周培玉先生、李临春先生、樊燕萍女士、贺祯先生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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