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传媒(601900):南方传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23日 03:39:28 中财网
原标题:南方传媒:南方传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
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
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
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
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
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
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具体构成、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
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公
司章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
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
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
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
准由股东会审议,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不
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评价;
(二)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
任的具体职务与岗位责任,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其薪酬
标准与绩效考核等,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内部
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等根据
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
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50%。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
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四章薪酬考核与调整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
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
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经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
核委员会提议,公司可以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
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
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
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
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
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
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
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照公司规定结算相关薪酬并予以
发放。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
情形的,公司有权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处罚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四)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
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
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
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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