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强股份(920665):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证券代码:920665 证券简称:科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0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22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公司权益分派预案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年 4月 23日披露的 2025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324,745,039.37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24,836,816.70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29,990,00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12,999,00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年 4月 22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对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包括: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要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2、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公司按照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股利。 4、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③项规定处理。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三)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2、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并出具意见。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5、股东会对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交所等其他相关监管要求、规定对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1、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2、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方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 12月 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方案》(公告编号:2022-077)。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4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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