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源海(920351):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证券代码:920351 证券简称:华光源海 公告编号:2026-018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该预案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年 4月 23日披露的 2025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64,411,541.15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62,779,740.86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88,035,439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8,803,543.9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共计 26,410,631.70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115.97%,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年 4月 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认为:该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有助于增强股东回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均同意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本次权益分派符合《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中“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中“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中“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2、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净利润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4、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6、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九)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十)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利润分配条款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5-074)。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 6月 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六、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二)《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4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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