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603703):盛洋科技2025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认真行使职权,关注公司发展状况,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作用。现将2025年度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周子学先生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5次,审议议题15项。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职、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认真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估,认为该所从聘任以来一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表能够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二)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各阶段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议程序恰当、合理,全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三)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指导意见。 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以此形成的工作总结,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四)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现行各项内控制度基本健全、合理,执行有力,效果良好,公司建立和完善的各项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在公司取消监事会后,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严格履行监事的质询权、建议权和监事会的调查权,持续推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职能,恪尽职守,尤其在有效监督公司外部审计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积极承接原监事会的监督职责,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6年,我们将会进一步本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强化内外审计协同,提升监督效能,聚焦关键风险领域,指导完善内控体系、优化内控流程,充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更好地发挥审计委员会的重要作用。 特此报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4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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