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中策橡胶(60304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6年04月24日 13:29:32 中财网
原标题:中策橡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楼黎航联系方式:(0571)85332039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号华润大厦A座2902室、2903室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伟联系方式:(0571)85332039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号华润大厦A座2902室、2903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355号文”批准,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中策橡胶”)公司于2025年5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7,448,560股,每股面值1元。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46.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06,635.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367.7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93,268.07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5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人本年度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的工作计划。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 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保荐人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 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 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 况。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通过日常沟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 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人于2026 年2月6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 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本所审核后予 以披露。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 措施等。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事项。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人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 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规范等。保荐人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 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 程》、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 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 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人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 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 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 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0、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审阅的情况”。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 纪律处分或者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 处分或者的情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的情况。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 等事项。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 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5、应当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 检查工作质量。 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 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保荐人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 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 求。保荐人于2026年2月6日对上 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 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有一人参加了现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少应当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场检查。
16、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 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 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 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 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 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 等事项。
17、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 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 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2026年2 月6日、2026年4月2日对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现 场检查,并于2026年4月16日出具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中策橡胶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已执行的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中策橡胶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中策橡胶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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