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盛集团(603558):健盛集团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6年04月24日 16:45:53 中财网
原标题:健盛集团:健盛集团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558 证券简称:健盛集团 公告编号:2026-035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4/292026/4/302026/4/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4月3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13,364,05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利润分配的议案》,并经公司2026年4月3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参与分配)向全体股东按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进行分配,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结转下一年,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42,638,049股,扣除健盛集团回购专用账户中持有公司股份13,364,050股不参与本次现金分红后,实际以329,273,99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5,245,899.65元(含税)。

(2)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参考价:
除权(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29,273,999×0.35)÷342,638,049≈0.3363元/股。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363)+0×0]÷(1+0)=前收盘价格-0.336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4/292026/4/302026/4/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张茂义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315元。

如果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一路111号
联系部门: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
0571-22897199
特此公告。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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