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昊医药(920017):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证券代码:920017 证券简称:星昊医药 公告编号:2026-017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积极履行回报股东的义务,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收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拟定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以现金分红方式实施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年 4月 24日披露的 2025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737,948,424.56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567,097,684.71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24,832,280股,根据扣除回购专户 939,763股后的 123,892,517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6.0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74,335,510.2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特殊情况说明: 截至 2025年末,公司回购专户内有 939,763股。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分配的现金红利24,077,887.40元,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 25,452,287.16元)共计 173,690,793.93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187.00%,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年 4月 23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应当根据当年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愿,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并报股东会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事宜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稳健的利润分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当年如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者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现金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当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七十、或者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低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利润投资较有利、股本规模需扩充等情况下,可以选择派发股票股利。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预案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并且说明是否合法合规。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 11月 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符合上述回报规划。 六、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决议。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4月 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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