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源科技(920184):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证券代码:920184 证券简称:国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6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合理回报股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进行 2025年度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年 4月 24日披露的 2025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30,733,568.43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7,886,280.33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32,613,709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13,261,370.9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特殊情况说明: 2026年 4月 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886,291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32,613,709股变更为 131,727,418股,公司计划在回购注销完成后办理权益分派手续,此议案尚需提交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共计 13,261,370.90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91.86%,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年 4月 22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五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 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2.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当公司股票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市盈率、市净率任一指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平均水平达到一定比例时,公司可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实现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2元;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4元;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是指公司在未来 12个月内购买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对外投资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及以上的事项。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3.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4.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 7月 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国源科技:公开发行说明书》(公告编号:2020-098)之“九、重要承诺”之“(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承诺内容。 六、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二)《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4月 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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