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贸电子(920346):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证券代码:920346 证券简称:威贸电子 公告编号:2026-017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得 2026年 4月 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年 4月 27日披露的 2025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68,498,335.27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66,408,182.51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80,653,103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4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27,422,055.02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共计 81,477,699.03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185.09%,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年 4月 24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经各位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后,一致认为:公司拟定的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日常经营、资金规划以及保障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公司在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会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由临时股东会审议。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现金流充裕,可以满足公司正常发展和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如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导致公司现金流紧张的特殊情况。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如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司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 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或者公司未来12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间隔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況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采取同时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1、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自身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资金需求等因素,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 4、公司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或未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理由及未分红现金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5、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予以调整: (1)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重大变化,国内及国际形势的重大变化。 (2)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1)董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予以论证。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当经全体董事半数通过。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代表代理人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2、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或未进行利润分配的,按照本条第(七)款第4项的规定执行。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況,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 六、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4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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