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益昌(68838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人”)作为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昌”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新益昌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于 2021年 3月 23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2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553.36万股,每股面值为 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9.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4.79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5,768.6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226.13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年 4月 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21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1年 4月 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公司于 2023年 4月 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6-011)。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新益昌高端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拟在自有土地上建设生产基地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并购置相关先进设备,建设高端智能装备生产线。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新益昌高端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已完成主体建设,部分设备仍需安装、调试,尚未达到完全可使用状态,且根据合同约定,部分工程、设备款未到合同约定支付时间,公司有部分尾款尚未支付。在该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等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将“新益昌高端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6年 7月。 四、募投项目延期的影响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市场环境变化,以审慎和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把控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后续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促使募投项目尽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五、公司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6年 4月 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新益昌高端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等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 2026年 7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公司募投项目延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监管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将该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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