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300154):全资孙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拟被收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交易概述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高创亚洲(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亚洲”)拟与常州市金坛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人民政府签订《常州市金坛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拟与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人民政府签订《资产收购合同》,将位于金坛区指前镇社头集镇镇东路188号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收储。本次拟被收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5552平方米,地上建筑物面积合计约8016.25平方米(其中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为7921.3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CZ0100298;无证房产94.9平方米),拟收储价格合计约为人民币3700万元,最终金额以高创亚洲与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公司于2026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全资孙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拟被收储的议案》。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为常州市金坛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人民政府,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基本概况 本次拟被收储土地位于金坛区指前镇社头集镇镇东路188号,土地证号为坛国用(2006)第0707071号,收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5552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地上建筑物面积为8016.25平方米,其中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为7921.3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CZ0100298;无证房产94.9平方米。上述房屋资产包括附属及装潢。 2、交易标的的权属情况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其他第三人权利或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本次收储金额在根据当地土地收储补偿标准,参考市场价格及各方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交易定价公允。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常州市金坛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 1、协议主体 甲方:常州市金坛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乙方:高创亚洲(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人民政府 2、协议主要内容 (1)丙方负责地块收储的前期调查工作,负责收购补偿方案的制定、收购资金的筹集,确保收储地块产权清晰、补偿到位。 (2)丙方负责督促乙方完成被收储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确保被收储地块范围的土壤符合环保要求,并提交区环保审查意见。 (3)甲方收回乙方一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构、建筑物所有权。 地块土地证号为:坛国用(2006)第0707071号,宗地面积为55552.00㎡,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村镇字第CZ0100298号,建筑面积为7921.35㎡。 属(不动产权证)原件,并配合甲方办理权证注销手续。 (5)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在权证注销手续未办结之前,乙丙双方未交接,地块所涉及的水电、燃气、通讯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缴纳,已腾空的房屋等由乙方负责管理,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权证注销手续办结后,由丙方按乙、丙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接受乙方交付的土地及地上构、建筑物,乙丙双方完成交接后向甲方出具加盖双方印章的交接确认单;收回的土地及地上构、建筑物由丙方负责管理。 (7)甲方负责协助乙方、丙方完善收储程序,本合同的签订仅为完善用地手续,不存在争议。 (8)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壹份交金坛不动产分中心存档。 (二)《资产收购合同》 1、协议主体 (1)甲方: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人民政府 (2)乙方:高创亚洲(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依据本合同收储乙方座落于指前镇社头集镇镇东路188号地块的所有实物资产,四至坐落是东至华荣生物、南至河塘、西至瑞华电子、北至205县道。 具体包括: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为55552平方米,合计83.328亩,土地证号为坛国用(2006)第0707071号,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用地。 ②土地上(含地面上下)的全部附着物,乙方应保证上述附着物归其所有并有合法产权,并应提供相应的不动产权证及其它能证明房屋权属的合法手续。如有部分附着物不属于乙方所有,乙方应负责补偿处理,并应取得原产权人的授权。其中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为7921.3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CZ0100298;无证房产94.9平方米。上述房屋资产包括附属及装潢。 ③除机械设备及存货外的其他附属设施。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支付乙方上述地块收购补偿款计人民币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房屋、装潢补偿费、设备搬迁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各类奖励等。 (3)乙方承诺已如实披露被收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已设定的他项权利、租赁情况;如所收购土地及其附着物已设定了他项权利,双方共同配合解除他项权利。非因乙方故意隐瞒产生的纠纷,不单独归责于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确保被收储收回地块的不动产权未设定他项权利,并配合甲方办理权证注销手续,乙方不得再利用该地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 (4)为强化合同履约,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分二次支付收购补偿款,并另外设定定金条款,具体为: ①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收购补偿款首付款人民币1850.2508万元(大写:壹仟捌佰伍拾万贰仟伍佰零捌元整),乙方收到收购补偿款首付款及定金款后当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完成权证注销手续。权证注销需协调事项由甲方负责沟通,乙方负责相应材料准备。 ②权证注销后三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收购补偿款尾款人民币1850.2508万元(大写:壹仟捌佰伍拾万贰仟伍佰零捌元整)。 ③定金条款如下:甲方向乙方支付收购补偿款首付款当日,甲方向乙方账户转入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作为定金。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时间支付收购补偿款尾款,乙方已收定金不予退还;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时间交付地块,则乙方须于违约后三个工作日内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如双方均未违反约定,该定金自动转作收购补偿款尾款,即甲方在权证注销后三个月内支付的收购补偿款尾款调整为人民币1650.2508万元(大写:壹仟陆佰伍拾万贰仟伍佰零捌元整)。 (5)若乙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地块,每推迟一天,按补偿款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额外赔偿甲方损失。 (6)若甲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补偿款,每超过一天,按拖欠乙方补偿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甲方还应额外赔偿乙方损(7)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行为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发生不可抗力后,双方应协商决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①乙方应负责解决地块内租赁户的清理工作。 ②乙方截止本协议生效前所涉及的税费和所有的债权、债务等经济民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9)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协商或请有关政府部门协调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通过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解决。 (10)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即视为乙方该地块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已被甲方依法收储。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 五、涉及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其他新增交易,不存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土地被收储事项是公司基于地方相关政策调整及整体发展做出的决策,有利于盘活公司现有资产,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经初步测算,本次收储事项对公司预计产生收益约2,2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次交易尚需交易双方签署协议并完成款项支付、资产交割等手续。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常州市金坛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 3、《资产收购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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