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激光(688170):德龙激光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朱巧明)

时间:2026年04月28日 01:32:10 中财网
原标题:德龙激光:德龙激光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朱巧明)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朱巧明)
本人朱巧明,作为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激光”、“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朱巧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7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苏州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年12月毕业于苏州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获得博士学位。1984年8月至2011年7月,任苏州大学数学系助教,苏州大学工学院讲师、副教授,苏州大学信息技术学院教授、副院长,苏州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苏州大学科技处处长;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任张家港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2013年8月至2021年3月,任苏州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部常务副部长,苏州大学人力资源处处长;2021年4月至今,任苏州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22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有《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1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 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 会次数亲自参加董 事会次数委托参加董 事会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 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 会次数
77002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出席公司的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发挥了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除需要回避表决的议案外,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不存在反对或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研讨会议文件,并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3次,本人亲自出席,对关联交易、已投私募基金减资、参与投资新设私募基金和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重责任和义务,参与讨论并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经审议各项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听取公司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审计机构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本人在公司年报编制及审议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年报的审计情况进行沟通,了解并促进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和实施进展,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与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通过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参加业绩说明会,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履行董事职责,全程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积极参加业绩说明会,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出规范性的意见和建议。报告期内,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天。

报告期内,公司对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给予了大力支持,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保障了独立董事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并及时传递最新的行业信息及监管政策等,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4年度及预计2025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的需要,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因关联交易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此外,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已投私募基金减资、参与投资新设私募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已投私募基金减资、参与投资新设私募基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交易价格公允,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及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到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的实际情况。公司建立了符合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对内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方式不断建立健全相关流程和制度,保持内控运行机制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进行了认真审查和评估,认为其专业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在执业过程中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原定任期至2027年5月15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5年10月28 2025 11 17 2025
日和 年 月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取消监事会,公司监事苏金其先生、王龙祥先生和计婷怡女士所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该事项符合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需设置1名职工代表董事。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同意选举高峰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经核查,高峰先生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本次选举完成后,变更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构成人员不变,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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