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00203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28日 00:11:17 中财网
原标题:华帝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股东会在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七条 出现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应当免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董事会或者公司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和管理的连续性。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及纸质的文件资料、印章和公司其他资产、未结事项的说明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拟接手的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不因离任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公司有权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承诺人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承诺人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 5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确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可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六章 附则
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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